关于修订中国文物学会章程的说明

(2018年12月21日)
杨晓波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行《中国文物学会章程》是2012年6月中国文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至今六年来,中国文物学会依照《章程》加强自身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学会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和主管部门对《章程》修订的有关规定,拟对《中国文物学会章程》进行修订。现就《中国文物学会章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稿》第一条,对本会的英文译名进行了规范(Chinese society of cultural relics)。
二、《修订稿》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修订为:“团结关心、热爱、支持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单位,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文博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文物事业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这一条规定,对学会的宗旨有更加清晰的表述。
三、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把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行业组织章程”的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修订稿》第四条修订为:“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规章、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文博行业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修订稿》另增加第五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修订稿》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修订为:“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协助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2、开展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3、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4、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和学术交流。5、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翻译、出版文物资料、书刊,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文物展览。6、举办文物知识、文物保护技能培训,培养文博专业技术人才。7、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文物仿制复制及监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8、开展国际以及与港澳台地区之间文物保护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使本会业务范围更加明确,更加清晰。
五、《修订稿》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登记表;2、个人会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需提交本单位有效登记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4、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5、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核发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证。
六、《修订稿》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增加“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的表述。
七、《修订稿》第二十九条修订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八、《修订稿》第四十条修订为:本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退休工作人员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中国文物学会章程(修订稿)》,已经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审核,现提交中国文物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谢谢大家。